香港著作權法基本原則
香港的版權保護主要由《版權條例》(第528章)規管,涵蓋文學、戲劇、音樂作品等,版權擁有人擁有獨有權利,包括複製、分發及公開演出等作為,未經許可即屬侵權。
使用音樂作品的注意事項
- 獲取許可為首要原則:使用音樂(如播放、複製或上傳)須取得版權擁有人或其授權機構(如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)的特許,否則可能違法。條例不允許無許可的商業使用。
- 允許作為(例外情況):條例列明逾60項「允許作為」,如為研究或私人研習,可合理使用版權作品(包括音樂),但須不抵觸版權擁有人正常利用,且不損害其合法權益。例如,指明圖書館可製作音樂作品複製品供私人研習,但限合理比例(如不超10%)。
- 數碼環境特別注意:2022年修訂加強數碼保護,使用音樂於網上(如串流或分享)需格外小心,無「合理使用」廣泛豁免。
- 機構特定例外:指明圖書館、博物館及檔案室可依新附屬法例(2025年刊憲,預計2026年生效)合理使用藏品音樂,促進教育及研究,但須符合訂明條件(如不超出合理部分)。
合規實務建議
| 情境 | 注意事項 | 相關條文/例外 |
|---|---|---|
| 個人私人使用 | 可為研習複製小部分,但不可公開分享或商業化。 | 第38、39條允許作為 |
| 公共播放(如活動) | 須向音樂版權管理機構申請牌照。 | 無廣泛豁免 |
| 教育/圖書館使用 | 限合理比例,需張貼版權告示。 | 第48條及新規例 |
| 數碼上傳/改編 | 嚴禁未經許可,AI生成音樂亦受2025修訂規管。 | 2022/2025修訂 |
違規風險:侵權可致民事索償、禁制令或刑事罰款,建議查閱知識產權署網站或諮詢律師確認最新法例(如2025年附屬法例)。 公眾教育強調持份者守法尊重版權。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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