書面展示法則主要源自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書證調查規則,指法庭處理文書證據時的展示與宣讀方式,旨在確保當事人辨認證據並保障程序公正。
核心規定
- 書證定義:書證是以文書內容作為證據資料,例如卷宗內筆錄或其他文書。審判長須向當事人、代理人、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文書內容或告知要旨,讓其辨認。
- 特殊限制:若文書涉及風化、公安或毀損他人名譽之虞,則不得宣讀,僅交由當事人閱覽;若被告不解其意義,審判長應另行告知要旨。
- 準書證處理:錄音、錄影、電磁紀錄等視同書證,須以適當設備顯示聲音、影像、符號或資料,使當事人辨認或告知要旨。
- 兼具物證性質:如黃色書刊,既需提出展示辨認,又需交閱覽。
法律依據
這些規則來自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,規定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等,使其辨認;卷宗文書調查則依同條處理,強調被告權利保障。
相關延伸
- 在香港法律草擬中,法案須分條編號並附分條標題,以清晰展示內容,但這屬立法格式而非法庭展示。
- 區議會會議要求書面聲明或提問須事先書面提出並獲主席同意,強調書面形式但非法庭證據展示。
- 證據條例(第8章)授權法庭要求交出書面陳述供查閱,用於審訊目的。
此法則確保視覺(閱覽、顯示)與文字(宣讀、告知)雙重突破,平衡證據調查與隱私保護。若需特定情境應用,建議參考完整法條。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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